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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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