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 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办理。
4、省、市(州)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市(州)级学分3学分。
5、上述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学习后,由市(州)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依此类推)
国外刊物 10-9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8-7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 6-5学分
地(市)级刊物 4-3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科研立项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1 2 3 4 5 6 7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5 4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3 2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1 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第1项、第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第三条 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产假每年应完成学分10分(不区别I、Ⅱ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I、Ⅱ类学分要求按单位分类如下:
(一)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2学分,Ⅱ类学分中的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最低10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中的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以上I类学分至少3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最低5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单位
护师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护士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单位
护士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县级医疗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三)乡镇以下基层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基层医疗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学分。
第四条 学分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Ⅰ类学分项目及Ⅱ类学分项目后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其中I类学分证明应有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盖章,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有效证件审定确认,一次平行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第五条 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将各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汇总,根据不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分类要求,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每年五月份前查验上一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由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实施,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证书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实施。验证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质量,完成规定要求的,在证书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