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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 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办理。

  4、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市级学分3学分。

  5、上述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学习后,由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6-4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科研立项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6 7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5 4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3 2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1 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第1项、第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授分。

  第三条 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产假每年应完成学分12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分类要求如下:

  (一)医、技、药、防病、保健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2学分,Ⅱ类学分中的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最低10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中的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单位(除外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以上Ⅰ类学分至少3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最低5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单位

  护师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护士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市级医疗单位

  护士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县级医疗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三)基层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基层医疗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学分。

  第四条 学分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Ⅰ类学分项目及Ⅱ类学分项目后需提供有效证件,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有效证件审定确认,一次平行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第五条 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将各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汇总,根据不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分类要求,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每年五月份前查验上一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各市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实施,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证书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实施。验证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质量,完成规定要求的,在证书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的《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管理实施细则》(冀卫科教字[1996]第76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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